最近網上看到一篇文章,一個餐飲店想注冊商標,商標中包含了文字部分(食物或飲料的名稱)及圖形的設計,問是否可以在遞交商標申請時主動放棄文字部分(食物或飲料的名稱)的商標專用權,就可以避免發(fā)生駁回(假設圖形部分沒有問題)。
商標專用權,是指由法律授予商標權人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排他性權利。而放棄商標部分專用權從某種意義上看是以放棄某部分標志的專用權換取商標在整體上獲得注冊,聲明放棄專用權的部分不在商標整體的保護范圍之內。
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五十九條為商標放棄部分專用權規(guī)則奠定一定的法律基礎,但未對該規(guī)則作出更加明確的規(guī)定。商標申請人向商標局提出商標申請的過程中,既可以聲明放棄所申請的商標中某部分的專用權,也可以不做此項聲明。
那么,所有商標都能通過聲明放棄某部分專用權的方式,達到商標在整體上獲得注冊的效果嗎? 商標又能否通過聲明放棄與他人在先權利相沖突部分的專用權,從而獲得注冊呢?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曾經,我國商標申請在審查時,如果商標中包含了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是需要主動聲明放棄通用名稱部分的專用權的。但現在,已經無需商標申請人主動放棄某部分的商標專用權,即便申請人未在申請時明確聲明放棄某部分的專用權,商標局審查員也會將該部分視為放棄商標專用權去審查。這里要注意的是,可以被放棄商標專用權的部分一定是缺乏顯著性的部分,因此,如果你想聲明放棄的并不是“通用名稱/缺乏顯著性”的部分,而是有顯著性的文字部分或圖形部分,那這種主動聲明也是不被商標局接受的。審查員并不會因為申請人的主動聲明放棄審查。因此,放棄商標某部分的專用權不是躲避審查的有效手段,因為,標志聲明放棄專用權的事實,并不影響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近似的判斷,審查員在商標近似判斷時仍會將該部分納入考量。
(商標局官方回答)
總結:一般認為商標放棄專用權的部分指《商標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缺乏顯著性的禁注標志,但這不意味著放棄專用權的部分已經從商標中刪除,也不意味著商標放棄部分專用權一定符合法律關于商標可注冊性的規(guī)定,并不意味著商標審查機關放棄必要的審查,也不意味著在先權利人放棄主張權利的救濟途徑。
“放棄商標專用權”——可用,但意義不大。
案例:
一、商標中含有表示商品功能、用途字樣的情形
其中申請人主張放棄“大活絡”與“皮炎清”商標專用權,但是“大活絡”與“皮炎清”用作商標注冊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功能、用途特點產生誤認,遂不予注冊。
二、商標中含有表示商品原料、成分字樣的情形
申請人主張放棄“艾葉”“blue berry”商標專用權,但商標中的“艾葉”“blue berry”(譯為藍莓)作為商標的一部分,易使消費者對商品原料、成分產生誤認,遂不予注冊。
三、商標中含有表示商品或服務質量、品質字樣的情形
商標中的“基地奶源 品質保證 QUALITY ASSURANCE”“綠色生態(tài)農產品 ORGANIC AND GREEN FOOD”,申請人放棄了專用權,但是作為商標的一部分,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質量或服務品質產生誤認,遂不予注冊。
四、商標中帶有表示價格字樣的情形
商標中“9塊9”,申請人放棄了專用權,但作為商標的一部分,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價格特點產生誤認,遂不予注冊。
五、商標中含表示商品加工工藝字樣的情形
商標中的“固態(tài)原酒”,申請人放棄了專用權,但是,釀酒工藝中有一種釀酒工藝為“固態(tài)法”,將“固態(tài)原酒”作為商標的一部分,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生產工藝產生誤認,遂不予注冊。
六、商標中含表示商品數量、重量字樣的情形
商標中的“18升”,申請人放棄了專用權, 但作為商標的一部分, 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數量、容量等產生誤認,遂不予注冊。
七、商標中含有表示商品或服務來源字樣的情形
商標中的“澳洲代購”,申請人放棄了專用權,但申請人為國內自然人,將其作為商標,易使消費者誤認為服務的提供者來自澳洲,遂不予注冊。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