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結上訴人東莞光距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距公司)與被上訴人寧波普能通訊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能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認定專利技術方案中的爭議特征構成使用環(huán)境特征并改判侵權成立。
光距公司是專利號為201720458033.X、名稱為“網路插頭上蓋自動定位結構”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的權利人,光距公司認為普能公司實施了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涉案專利權產品的行為,故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普能公司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8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專利權保護對象為一種網絡插頭上蓋自動定位結構,其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特征包括“一條含有多條內部芯線的網路線,該網路線的前端一定長度伸入上述插頭本體內部”,該特征對網線的種類及網線的連接插頭本體的位置進行了明確的特別限定,該特定網線構成上述網絡插頭上蓋自動定位結構的組成部分,上述特征為必要結構特征,并非使用環(huán)境特征。普能公司所產銷的被訴侵權產品實物左側為一網線通道入口,產品中并無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該特定網線,缺少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必要技術特征,故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構成專利侵權。故判決駁回光距公司的訴訟請求。光距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專利法意義上的使用環(huán)境特征是指權利要求中用來描述發(fā)明所使用的背景或條件的技術特征。按照技術特征所限定的具體對象的不同,技術特征可分為直接限定專利技術方案本身的技術特征以及通過限定專利技術方案本身之外的技術內容來限定專利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前者一般表現(xiàn)為直接限定專利技術方案的結構、組分、材料等,后者則表現(xiàn)為限定專利技術方案的使用背景、條件、適用對象等,進而限定專利技術方案,因而被稱為“使用環(huán)境特征”。常見的使用環(huán)境特征多表現(xiàn)為限定專利技術方案的安裝、連接、使用等條件和環(huán)境。但鑒于專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復雜性,使用環(huán)境特征并不僅僅限于那些與被保護技術方案安裝位置或連接結構直接有關的結構特征。
對于產品權利要求而言,用于說明有關被保護技術方案的用途、適用對象、使用方式等的技術特征,也可能屬于使用環(huán)境特征。寫入權利要求的使用環(huán)境特征屬于權利要求的必要技術特征,對于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具有限定作用,使用環(huán)境特征對于專利權保護范圍的限定程度需要根據(jù)個案情況具體確定。一般而言,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可以適用于使用環(huán)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環(huán)境的,即可視為具有該使用環(huán)境特征。
涉案專利所要保護的是網絡插頭上蓋自動定位結構的技術方案,對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一含有多條內部芯線的網路線,該網路線的前端一定長度伸入上述插頭本體內部”技術特征,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閱讀專利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專利審查檔案后可以明確而合理地得知,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上蓋定位結構適用對象為網線,且其使用方式是將網線的前端插入插頭本體內部,故該技術特征可以認定為使用環(huán)境特征。
經比對,普能公司所產銷的被訴侵權產品實物左側為一網線通道入口,并無網線,但根據(jù)被訴侵權產品的實際用途,結合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理解,被訴侵權產品適用于網線,且電路板導線座設有多個與網線連接的構件,使用時網線的前端伸入被訴侵權產品內部,故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可以適用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上述使用環(huán)境,應當認定具備了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含有多條內部芯線的網路線,該網路線的前端一定長度伸入上述插頭本體內部”的使用環(huán)境特征。故改判撤銷一審判決,判令普能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光距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5萬元。
本案對專利權利要求中使用環(huán)境技術特征的認定作出進一步明確,對于專利侵權案件中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具備專利權利要求中使用環(huán)境技術特征的判斷具有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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