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我國商標注冊量為773.89萬件,有效注冊量達3723.95萬件,連續(xù)十多年成為商標注冊申請“量的大國”。但“量”高不代表“質”好,在這千萬余件的有效注冊商標中,不乏長期未投入市場進行使用的閑置商標。閑置商標是指注冊商標有效期尚未屆滿,但商標權利人長期不使用或因權利人消亡且無人繼受的注冊商標。造成商標閑置的原因多種多樣,如部分市場主體惡意囤積商標、商標注冊人死亡或企業(yè)兼并、破產、吊銷導致商標專用權的載體不復存在或名存實亡,本文主要講因主體吊銷導致商標權利人長期不使用商標的情況。
審查動向
筆者通過對2020—2021年商標駁回復審案件的評審裁定、訴訟判決進行統計發(fā)現:
由上表可以看出,無論是評審階段還是訴訟階段,認定“主體吊銷且未對引證商標作出處分,申請商標與該引證商標并存不致造成消費者混淆”的案件少之又少,而對于主體已經被吊銷多年的引證商標而言,因其仍在市場使用的概率極低進而導致商標閑置,而在當前的《商標法》體系下只有注銷程序,官方卻無法對閑置商標采取任何措施,其他私權利主體也只能被動地等待閑置商標注冊滿三年以后提起撤三程序,由此帶來了較高的時間成本,造成需要投入市場使用的新申請商標無法及時獲得商標專用權,而已經獲得商標專用權的商標卻未投入市場使用的尷尬局面,進而導致商標資源的浪費,不利于建立良好的商標秩序,也不利于商標充分地發(fā)揮商業(yè)價值。
筆者認為,自2014年3月1日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正式實施以來,企業(yè)注冊更為便利,隨之而來的便是企業(yè)注冊量急劇增加。在此背景下,即使《商標法》2013年修法中再次限定個人申請商標的條件,仍無法阻止商標申請量大幅上升。企業(yè)注冊數量增多,帶來注銷吊銷的數量也在增加,企查查大數據研究院聯合中國社科院城市與競爭力研究中心發(fā)布的《2020中國企業(yè)發(fā)展數據年報》顯示,2020年,我國新增注冊市場主體2735.4萬家,較上年同比增長12.8%,注銷吊銷企業(yè)1004.28萬家,較上年同比增長18.6%。中國企業(yè)聯合會研究部研究員劉興國2016年曾在《經濟日報》發(fā)表文章《中國企業(yè)平均壽命為什么短》稱,有抽樣調查顯示,中國民營企業(yè)平均壽命僅3.7年,中小企業(yè)平均壽命只有2.5年。而商標專用權至少會存續(xù)10年,在此期間,會有大量注冊商標成為閑置商標。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guī)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第一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第一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xù),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即,企業(yè)吊銷后只能辦理清算注銷程序,不能恢復正常營業(yè)。在前述情形下,被吊銷主體的商標不會進入市場流通,最終成為閑置商標,違背了商標注冊是以使用為目的的立法宗旨。在實踐中,由于吊銷后的清算注銷程序比較繁瑣,也會產生一些費用,導致企業(yè)主體不會積極履行注銷程序,而當前法律法規(guī)中也沒有有關吊銷后滿足什么條件或年限,執(zhí)法機關可以依職權主動注銷的相關規(guī)定,導致吊銷的情形與注銷殊途同歸。
商標權雖是一種私權利,但在考慮私權利的同時,也要兼顧社會公共利益、消費者利益等,避免資源浪費。同時,雖然我國是以商標注冊為主、使用為補充,但商標只有在使用中才能產生價值。此時對于大概率不再使用的商標進行保護是否會造成資源浪費?此外,即使在駁回復審中認定不近似也不會導致吊銷主體無從救濟,其仍可以采取異議、無效宣告、撤三等程序保護自身的商標權。因此筆者認為,在商標的授權過程中,也應該權衡多方利益,在不違背禁注禁用等絕對條款時,應將其交與市場,而不應將所有主體吊銷的引證商標均作為新申請商標初步審定的權利障礙。
1. 若引證商標權利人被吊銷多年且未對引證商標作出處理,則可以推定引證商標長期沒有被使用過,與申請商標共存并不會造成混淆誤認,應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2. 若引證商標權利人吊銷時間較短,未對引證商標作出處理且未檢索到引證商標的使用,則可分情況考慮:
(1) 若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快消品,考慮到其退出市場所需時間較短,所以,即使其權利人吊銷時間比較短,亦可考慮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因為申請商標從初步審定到最終獲權之間仍有一定的時間空檔。
(2) 若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耐用品,考慮到其退出市場所需時間較長,可分情況考慮:
① 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標識基本相同,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類似,則可認定構成近似商標,阻斷申請商標的獲權。因為在引證商標主體吊銷時間較短的情況下,考慮到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可能還未完全退出市場,如果申請商標獲權,在同一市場上存在有實際使用兩個基本相同的有效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會引起市場秩序的混亂。此時,由于引證商標已獲權,對引證商標的保護價值顯然高于非權利且無使用的申請商標,此時對申請商標應予以駁回。
② 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標識存在一定差異,則可以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因為首先,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三條以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引證商標權利人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后應依法進行清算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且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這意味著盡管引證商標權利人并未申請注銷登記,但根據前述條款,其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后必定會喪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格,故引證商標權利人已不具備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主體資格,引證商標流通于市場的概率極低。其次,即使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商標法》還設置有后續(xù)的異議、無效宣告及撤三程序對引證商標權利人進行救濟,其權益同樣可以得到保障,而新申請商標在最初被駁回后就再無權利救濟可言。
小結
商標發(fā)揮價值的途徑是投入使用,基于我國實行商標注冊制,因主體被吊銷而無法投入市場使用的注冊商標會造成商標資源的浪費,若還將其作為新申請商標初步審定的權利障礙,一定程度上相當于阻斷了該商標資源重新發(fā)揮價值的路徑,導致該商標資源處于閑置狀態(tài),無法流轉起來,不利于建立健康有序的商標秩序。因此,應當多方考慮,對不致造成混淆結果的新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關閉】